聂鹏举:两台冲床质量上的问题引出的修法议案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们都会提出大量议案建议。人大代表为何需要提出这些议案建议?国家机关怎样办理这些议案建议?为什么代表议案建议能够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转化为国家法律、政策举措?从3月3日起,人民网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的单位,陆续推出《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故事》系列短视频,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故事,以视频形态展现人大代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有关国家机关高质量办理议案建议,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聂鹏举代表是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他深感肩上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把提出议案建议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内容。

  2019年,聂鹏举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修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议案》。议案提出,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条款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没明确在无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二是第二款所规定的催告后的合理期限难以认定。建议修改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013年10月,聂鹏举代表所在的公司因扩大产能,急需购买2台大吨位高速冲床,没有细致推敲合同细节,就与一家设备制造商签订了《买卖合约书》,采购大吨位高速冲床2台,总价值250余万元。

  2014年4月,这2台高速冲床运行半个月后,出现了综合间隙大、振动大等问题,公司要求厂家来整改和重新调试。之后,这2台高速冲床不得不一直“带病”工作,设备验收一直没通过,反反复复近一年。快到设备保修期了,公司想解除合同退货,考虑到公司生产需要,解除合同退货后会极度影响生产,损失会更大。最后,企业决定暂时不提出解除合同,先另外购买新的高速冲床以满足生产,再提出解除合同退货。

  2016年12月,公司以设备存在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先天性质量上的问题构成违约行为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与高速冲床厂家的《买卖合约书》,并要求对方退回公司已付的设备款。法院在审理时提出,产品质量争议需要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并帮忙联系了质量鉴别判定机构。质量鉴别判定机构觉得,设备已经使用两年多时间,很难再鉴定出设备出厂时存在的质量上的问题。在法院的调解下,基于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既成事实,双方互相都退让了一步,最终通过降低设备价格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是为了加快采购进度,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前期调查有欠缺;二是发现设备质量上的问题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生产的需要,受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不大明确的影响,没有及时提出解除合同,认为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导致错过了设备质量鉴别判定的最好时机,最终无法解除合同,折价购买不合格的设备。

  聂鹏举代表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明确,“合理期限”容易让当事人产生误解,可能会引起发生合同纠纷。他决定将研究修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作为2018年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工作之一。

  2018年3月,聂鹏举代表到祁阳县人民法院走访,了解合同纠纷在基层法院的实际审理情况。聂鹏举代表还多次走访律师事务所,了解合同纠纷相关律师辩护情况,听取律师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理解和修改建议。

  2018年,为撰写《关于修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议案(稿)》,聂鹏举代表先后到祁阳县人民法院调研4次,走访案件当事人5人次,与县法院有关人员、律师专题研究3次,并查阅了很多有关的资料。议案初稿形成后,聂鹏举代表于2018年底再次邀请法院、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

  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在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聂鹏举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议案》。议案得到了格外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聂鹏举代表进行联系,仔细地了解他对修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考虑和调研情况,并表示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组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将全部纳入民法典,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组织法律专家等有关部门和人员讨论时,将把他的建议提交研究讨论。

  一段时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研究讨论的修改意见告知聂鹏举代表,有关法律草案采纳了他的部分建议,并详细解释具体修改内容和原因,再次征求他的意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条款吸收了聂鹏举代表所提议案的观点,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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